40.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得於明顯之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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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ummer 高一上 (2019/11/18)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明顯之處,設置 標示有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但屬於管系者 ,得掛使用牌或漆有規定識別顏色及記號替代之: 一、裝同一種危害性化學品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二、導管或配管系統。 三、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 、計量槽或儲槽等化學設備。 四、冷卻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設備。 五、輸送裝置。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有公告板者,其內容之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 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備有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