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44號解釋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
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所以是侵害 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
釋字沒提到集會自由
4假設法律規定:「凡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若其組織與活動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