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民法之規定,有關新監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護人未依法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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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st Blue 小五下 (2011/04/20)
第 1093 條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第 1102 .....看完整詳解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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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1/30)
(A)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視為拒絕就職 → 錯誤。監護人未依法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者,視為拒絕就職。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民法》第1093條:「I.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II.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III.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民法》第1099條:「I.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0/12/31)
24 依民法之規定,有關新監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視為拒絕就職 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C)監護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