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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依民法之規定,有關新監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視為拒絕就職
(B)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C)監護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D)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得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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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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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st Blue 小五下 (2011/04/20)
第 1093 條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第 1102 .....看完整詳解
8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0/05/25)
民法 第 1093 條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9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1/30)

(A)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視為拒絕就職 → 錯誤。監護人未依法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者,視為拒絕就職。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民法》第1093條:「I.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II.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III.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民法》第1099條:「I.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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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0/12/31)

24 依民法之規定,有關新監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視為拒絕就職

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
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B)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第 1102 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C)監護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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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依民法之規定,有關新監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護人未依法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