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之授信總餘額,加計其對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法人辦理授信業務且授信額度或資金轉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使用之總餘額,不得超過第三地區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上年度決算後資產淨額合計數之百分之三十。但短期貿易融資及國際聯貸之餘額,免予計入。好像有修法,參考就行了,舊題目。
10.金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