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適用,下列何者為非? (A) 依..-阿摩線上測驗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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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hanhan 高三下 (2021/03/15)
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 106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 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第 107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
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