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第三十一條 父母或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
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1★ ...
37.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家長要求公開下列哪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