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於鐵★★★、★★★★★★★★,...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第 18 條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設置管線、溝渠者,應備具工程設計圖說徵得鐵路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其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已設置之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除或遷移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半負擔。
31 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遷移已設置之電信管線時,所需費用依鐵路法規定,由鐵路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