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 如上所說 他問的是[一次開立30張罰單]的這個錯誤行為 故是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而無A溯及禁止的問題
我懂了,謝謝樓上!
【裁判要旨】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此規定者,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裁罰。因此,藥事法第65條係課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又同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而「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攬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如係出於違反藥事法第65條之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該當於一個違反藥事法第65條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一行為而非數行為。
4 甲非藥商,於電視購物台託播宣傳所經銷商品具藥效之廣告連續 30 日,主管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