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司法院憲法法庭之成立與運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憲法法庭之裁..-阿摩線上測驗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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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H 高一下 (2023/03/25)
(C) 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憲訴6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白話:只有五六章案件需要言詞辯論,其餘不用。 (D) 憲法法庭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憲訴32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
19F Zoey 研一上 (2023/11/10)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