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治宇老師上課時一直強調的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A D可刪
22. 甲的下列那一個行為,構成民法第 118 條的無權處分?
(A)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乙的房屋出租與丙,並已交屋給丙居住(B)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丙的自行車的所有權讓與給乙(C)擅自以乙的名義,將乙的相機出售與丙,尚未交付(D)以自己的名義,擅自與丙訂立關於乙的相機之買賣契約
C先刪,不管他後面講啥,開頭寫"以乙名義"就變無權代理,並非本題之無權處分A、D再刪,債權行為(買賣契約、租賃)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就剩下B了,且B有提到"所有權"讓與,就選它了~
22 甲的下列那一個行為,構成民法第 118 條的無權處分? (A)以自己的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