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將其所建之 A 違章建築賣給乙,並交付完畢。嗣後甲又主張乙非 A 違章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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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大一下 (2018/06/24)
法院實務對於買賣違章建築的認定:事實上的處分→可以交易我們來參考下列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及判例,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652判決它說「次按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然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是違章建築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得為法律行為之客體。」、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判例它說「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法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隨意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將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此種情形,即屬.....看完整詳解 |
13F 110年移特三等-上榜 高一下 (2020/11/18)
出自《呂晟師法學緒論解題書》: 違章建築因無法進行保存登記,故並無法出賣所有權,僅得出售事實上處分權,故甲的主張看似有理由,然因其已出爾反爾,行使權利顯然違反誠信原則。 |
14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0/12/14)
24 甲將其所建之 A 違章建築賣給乙,並交付完畢。嗣後甲又主張乙非 A 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請求返 還 A 違章建築。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乙未取得所有權,係無權占有 無理由。因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乙取得所有權,係有權占有 甲因違章建築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交付買受人乙,請求返還之行為已違反交易契約並非公平正義之具體化,核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公平正義之具體化)。 (C)有理由。因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因標的 A 為違建而無效,乙為無權占有 無理由。因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因標的 A 為違建仍有效,乙為有權占有及事實上之處分權。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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