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B
(B) 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取締、盤詰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4款-
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2 有關警察勤務條例及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對於守望勤務之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