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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有扣留危險物品之規定,下列何者是警察行使扣留職權應遵守之規定?
(A)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保管
(B)保管所費過鉅,應返還所有人
(C)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者,得予變賣
(D)有腐壞之虞,應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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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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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元 國三下 (2018/10/1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 扣留之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 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 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 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 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 保管人。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看完整詳解
6F
Gray Meng 國三下 (2021/08/26)
第 22 條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
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
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
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
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第 2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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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hpeifu 高二上 (2022/10/27)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8F
我要考上三等!! 高一下 (2024/04/2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 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 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 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 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 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 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5 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有扣留危險物品之規定,下列何者是警察行使扣留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