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執行法規定各種強制執行方法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訊問及暫..-阿摩線上測驗
6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6)
(A)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 24 小時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方法」,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 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II.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 查看完整內容 |
7F 肥(110警上岸~) 高二下 (2020/12/28)
D)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三、代履行費用。
行政執行法 第 42 條 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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