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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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之種類(一) 事務管轄:指依事務種類,定管轄之機關。例如警政由警政署管轄,環保由環保署管轄。 (二) 土地管轄:指以地域劃分,定管轄機關。例如中央機關,其管轄範圍遍及全國;縣、市機關,其管轄範圍及於縣市。(三) 層級管轄:指同一種類事務,因行政層級分化,於不同階段屬不同層級行政機關管轄。例如提起訴願,則有原處分機關、訴願決定機關。 專屬管轄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 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 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旨址所在地。 四、 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6 依照行政程序法,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指定管轄? (A)專屬管轄 (B)數行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