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行政救濟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有關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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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Sergeant911 高三下 (2022/02/03)
第4 條 (訴願之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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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我要考上三等!! 高一下 (2024/05/10)
(A)警察人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有關使用警械之規定,且出於故意而致人傷亡,雖由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但各級政府機關支付賠償金後對於故意之警員可行使求償權,其時效期間為兩年 1.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國家賠償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B) 訴願法第8條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4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因此不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級「海峽交流基...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