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國防部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考選簡章」曾規定,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宣告此規定違憲,其理由為何?
(A)侵害人民職業自由
(B)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違反平等原則
(D)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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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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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mmy 高三上 (2019/03/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看完整詳解
4F
109高考已上榜 大一上 (2020/06/29)
補充理由書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5F
GC/MS 國三下 (2021/07/12)

715理由書後面

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可合法持有國防武器、裝備,必要時並能用武力執行軍事任務;而軍校學生日後均為國軍成員或幹部,其個人品德、能力之優劣與國軍戰力之良窳關係至鉅。為確保軍事學校學生及國軍幹部之素質,維持軍隊指揮監督,系爭規定乃以是否曾受刑之宣告,作為有無應考資格之限制,以預防報考之考生品德、能力不足等情事,肇生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之虞,所欲維護者,確屬重要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且所採手段亦有助於前揭目的之達成。(符合適當性)。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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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衝衝衝 高三下 (2023/05/07)
簡單來說,有分故意犯跟過失犯,如果僅因為當事人偶然過失犯法,即一律不得報考,違反比例原則(必要性)及服公職權。

19 「國防部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考選簡章」曾規定,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