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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39 下列有關大法官解釋案件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B)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
(C)得行言詞辯論
(D)應有強制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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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夢者 高三下 (2018/06/1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看完整詳解
6F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 高二上 (2018/08/19)

phpLgR0dh#s-1543,170

7F
小明 小五上 (2020/09/2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A0030159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3 條


I.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A   B   C


II.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8F
ミヤザワ 高三下 (2022/04/11)

ABD都錯


第8 條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言詞辯論案件則採強制代理制度)


I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二、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相對人。


三、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


II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III  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二、當事人為公法人、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辦理法制或法務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


IV  委任前項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


V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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