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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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屏東dispute,mig 國三下 (2018/10/20)
國家安全法 En 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 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第 5-1 條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得減輕其刑。 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