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有關資料傳遞、利用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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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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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gogoro 國三下 (2021/01/03)
答:A (A)
警察所蒐集之資料,均應於資料蒐集後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6 條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第 17 條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