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對企業之負債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何者為非 (A)獨資企業之業主 (B)合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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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MM 大四上 (2023/12/15)
公司法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民法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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