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夫、乙妻於民國75年間結婚,生子女3人為A、B、C。乙於96年間死亡。98..-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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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traightforwa 大二下 (2020/02/20)
117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須歸扣 |
4F 小郵工 大四上 (2023/05/28)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題目沒有寫甲什麼時候死的,推斷甲為100年7月死亡。 故98年7月500萬及100年七月1000萬的贈與視為其所得遺產。 扣除因結婚已拿取之贈與價值。 A1500-500=1000 B1500-1000=500 C1500-0=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