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1.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2.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3.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5 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1.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2.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3.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5 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如下:一、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且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五、櫃型或行李檢查 x 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第 6 條1.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訓練係指下列之一,並取得證明者:一、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辦理之訓練。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附表所定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二學分以上。2.設施經營者辦理前項第一款之輻射防護訓練,應於辦理訓練前檢具參訓人員姓名、訓練時間及地點、訓練課程及時數、師資之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相關資料並應記錄及保存至少十年。
3. 若在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已修習輻射防護相關課程多少學分,視同已接受 18 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