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 冠夫姓孀婦單獨收養子女,其養子女得從何姓?
(A)養母本姓。
(B)養母所冠配偶之姓。
(C)維持本姓。
(D)養母本姓或從養母所冠配偶之姓或維持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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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6), C(44), D(817), E(0) #1505467

詳解 (共 1 筆)

#2525132

內政部101年2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10108575號函

按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2項)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第3項)」次按內政部80年12月10日台內戶字第8003757號函釋:「配偶死亡後,單獨收養子女,以從本姓為原則,自願從所冠配偶之姓者,亦非法所不容。」有關董簡○雲女士與黃許○菁女士之收養關係,依民法規定及前揭函釋意旨,黃許女士之從姓得從其養母本姓或從養母所冠配偶之姓或維持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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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2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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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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