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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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三天內繳息 還錢,生意就不要做了。法庭上檢方提出上述通話監聽「錄音帶」及其「譯文」用以證明恐嚇 行為。對於本項證據法院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錄音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進行證據調查
(B)對於「錄音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進行證據調查
(C)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進行證據調查
(D)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進行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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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stupid kitten 大一上 (2018/09/12)
第165條(書證之調查)→監聽譯文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看完整詳解
2F
趙偉宸 國三下 (2018/09/11)
這題我研究很久,後來找到判決,心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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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hhkk (2022/09/2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判決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偵查犯罪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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