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於 A 使用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所在位置之 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然甲於他日取回先前安裝衛星定位器過程中,為A察覺 而遭現場壓制並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蒐集定位資料屬偵查職權
(B)甲蒐集定位資料屬依法行為
(C)甲蒐集定位資料屬強制處分
(D)甲蒐集定位資料屬勘驗行為
(E)甲蒐集定位資料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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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高三下 (2018/07/04)
現行法並無警察實施 GPS 犯罪偵查之明文規範;若依「強制處分定原則」私自實施者為違法行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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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jva0p0 國三上 (2024/02/28)

有關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

宇第110號判決,對於二位海巡署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人員,為偵辦走私案件,執行職務時於嫌犯所使用之車輛安裝 GPS 追蹤器蒐證之行為,以刑法 315-1 妨害秘密罪判決拘役 40 日,妨礙秘密罪本為二審判決即定讞罪名,本案因公務員執行職務犯罪加重處罰,檢方得以再為被告利益上訴最高院。最高院指二審判決主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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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及保障法」尚未規範司法機關如何運用 GPS 追蹤器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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