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於 A 使用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阿摩線上測驗
2F 39jva0p0 國三上 (2024/02/28)
有關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 宇第110號判決,對於二位海巡署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人員,為偵辦走私案件,執行職務時於嫌犯所使用之車輛安裝 GPS 追蹤器蒐證之行為,以刑法 315-1 妨害秘密罪判決拘役 40 日,妨礙秘密罪本為二審判決即定讞罪名,本案因公務員執行職務犯罪加重處罰,檢方得以再為被告利益上訴最高院。最高院指二審判決主要基 於保護隱私權,但沒說明行車軌跡等定位資訊為何屬於非公開活動,惟認為被告 身為司法警察人員應加重其刑,改判為拘役50日,上訴最高等法院駁回定讞,對我國偵察機關俠用 GPS 追蹤器蒐證之偵查方法,劃下一條紅線。本案是最高法院 首度針對公權力運用 GPS 定位追蹤偵察方法提出明確之法律見解,但我國「通訊 監察及保障法」尚未規範司法機關如何運用 GPS 追蹤器辦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