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與教學...
屏東縣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與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七條
學校就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應依教學及班級經營之需求,申請酌減班級學生人數。
前項酌減之人數,應先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決議並檢具相關資料提報鑑輔會審議後,每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名,得酌減該班人數一人至三人。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在適切教育、科技輔助或無障礙設施協助下,能順利學習者,得不酌減班級人數。
身心障礙學生應平均安置於各普通班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
學校因班級人數酌減後須增加班級數時,應專案報請屏東縣政府審議同意增加班級數。
6.根據屏東縣《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與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的規定,學校經校內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