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第 76 條(申訴(一)-要件)
I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
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
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II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
,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III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41. 廠商誤向轄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