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第 57 條(協商措施原則)
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
或錄音存證。
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五、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
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44. 桃園捷運公司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且招標文件允許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