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258-1 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 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之職權? (A)提起公訴 (B)為緩起訴處分 (C)聲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