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108.04.24)
第21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80027&flno=21
補充: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
定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如不服特教學生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
09.身心障礙幼兒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幼兒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