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Si 大四下 (2019/03/20) 二十三、各機關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格式如附件五):(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二)服務滿二十五年。二十四、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依.....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