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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9 甲、乙約定將甲購買之物給付予第三人丙、並使丙有得直接請求乙為給付之權利,因乙未依約履行而分別對甲、 丙造成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得由甲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B)僅得由丙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C)由甲、丙各自請求乙賠償對其所造成之損害
(D)須甲、丙共同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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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欣 研二上 (2018/08/06)
一、所謂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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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xtreme 小一下 (2021/04/03)

C的請求權是哪條法條?

5F
108郵局內勤112升等專 大二上 (2023/10/01)

第 269 條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6F
設定暱稱 小一下 (2024/08/09)
依民法第269條規定,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時,對於債務人自亦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此二者具不同之內容,即第三人係請求賠償未向自己給付所生之損害,而債權人則祇得請求賠償未向第三人為給付致其所受之損害。(83台上836)

9 甲、乙約定將甲購買之物給付予第三人丙、並使丙有得直接請求乙為給付之權利,因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