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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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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乙約定將甲購買之物給付予第三人丙、並使丙有得直接請求乙為給付之權利,因乙未依約履行而分別對甲、 丙造成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得由甲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B)僅得由丙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C)由甲、丙各自請求乙賠償對其所造成之損害
(D)須甲、丙共同請求乙賠償全部損害,再由甲、丙分配
公職◆民法概要
-
107 年 - 107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7028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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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7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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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欣
研二上 (2018/08/06)
一、所謂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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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xtreme
小一下 (2021/04/03)
C的請求權是哪條法條?
檢舉
5F
108郵局內勤112升等專
大二上 (2023/10/01)
第 269 條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檢舉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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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一下 (2024/08/09)
依民法第269條規定,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時,對於債務人自亦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此二者具不同之內容,即第三人係請求賠償未向自己給付所生之損害,而債權人則祇得請求賠償未向第三人為給付致其所受之損害。(83台上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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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乙約定將甲購買之物給付予第三人丙、並使丙有得直接請求乙為給付之權利,因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