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職業訓練規定,依職業訓練法第31條之1規定經認證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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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icture Lai 高二下 (2018/09/27)
職業訓練法 第 39-1 條 依第31條之1規定經認證單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辦理技能職類測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收取技能職類測驗規定數額以外之費用。 三、謀取不正利益、圖利自己或他人。 四、會務或財務運作發生困難。 五、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提供不實或失效之資料。 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31條之1第3項所定辦法關於資格條件、審查程序或其他管理事項規定。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止辦理測驗。 四、撤銷或廢止認證。 經認證單位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受撤銷或廢止認證者,自生效日起,不得再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經認證單位違反前項規定或未經認證單位,核發第31條之2規定之技能職類證書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