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2年公告之「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中提到:【題組】44.学..-阿摩線上測驗
2F Chialing 大一下 (2019/06/26)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公發布日: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第 6 條 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 (隊) 。 第 7 條 → 常考 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前項四十小時訓練課程,應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綜合演練及考試。 取自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5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