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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4.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得使用警 棍指揮情形,何者為非?
(A)戒備意外
(B)拘提逮捕
(C)疏導群眾
(D)指揮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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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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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8/07/24):

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3條(得使用警棍制止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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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得使用警 棍指揮情形,何者為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