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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9.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對於人民下列何 種權利遭受危害脅迫時,不得使用槍械?
(A)自由
(B)名譽
(C)財產
(D)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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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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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8/07/23):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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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對於人民下列何 種權利遭受危害脅迫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