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36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下列何者為修改憲法的提出機關?(A)立法院(B)國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