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第五條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
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
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28.下列何項憑證不課印花稅? (A)統一發票 (B)銀錢收據 (C)買賣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