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參考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
36.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何時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始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