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參考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
房地合一2.0(110/7/1正式實施)
個人:
2年以內:45%
2-5年:35%
5-10年:20%
10年以上:15%
39.按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持有期間一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