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4 條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二年定
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
資料。
42.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