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甲童八歲因日常生活所必需,向乙購買橡皮擦,價金二十元,該買賣契約: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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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tasnotco 高二下 (2018/11/03)
依據中華民國的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規定,7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分別為民法第14條、第15-1條、第15條定有明文。 「受輔助宣告之人,則未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僅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觀之,本質上仍係完全行為能力人 來源:goo.gl/ABdKq6 法律仍然規定有特定事項使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不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即得為之: 1. 日常生活所必需 2. 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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