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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9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定 居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2 歲以下者
(B)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需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C)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依親居留有分長短期居留,只要符合長期居留資格者,即視為在臺灣地區定居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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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08/2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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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關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