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有關遺囑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A)未滿七歲之人不得為遺囑(B)滿十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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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越 小六下 (2019/05/02)
樓上摩友的回覆應該不能說錯,然而我認為我提供的理解途徑更佳(非針對作答敏捷性而言)。 老實說,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部分並非單指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尚須未結婚喔!),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亦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但是在此我不多加贅述。 會被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非只從年齡方面判斷而已,尚有精神與心智等因素(尚須未結婚)。而依據民法第 1186 條第2項之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在該項前段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部分是綜合考量年齡、精神以及心智狀況等因素,但後段部分僅考量年齡因素。所以僅就法規範方面而言,直接... 查看完整內容 |
9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1/01)
(A)未滿七歲之人不得為遺囑 → 正確。 《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186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B)滿十六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遺囑 → 正確。 《民法》第1186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C)禁治產人不得為遺囑 → 正確。(依現行法規,此選項之敘述應改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186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注:「禁治產宣告」是我國過去的制度,但從民國98年11月23日開始,「禁治產宣告」已被「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