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消滅的混同,係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事實,債之關係消滅(參照民法第344條)如甲欠父親五萬元,甲父死亡甲的債務,因混同而消滅。但廣義的混同,除債權債務同歸一人者外,尚包括權利與權利之混同、義務與義務之混同。 例1:債權與債務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為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例2:權利與權利混同 較弱的權利被較強之權利吸收,較弱的權利消滅。 甲就其子乙所有之A地設定地上權,嗣甲死亡,乙為唯一繼承人,繼承甲對乙之A地地上權,乙同為A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地上權消滅。 例3:義務與義務混同 較弱的義務被較強之義務吸收,較弱的義務消滅。 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主債務),並以甲之子丙為保證人(保證債務),嗣甲死亡,丙為唯一繼承人,繼承甲對乙之一百萬元之借款債務,丙同為乙之主債務人及保證人,丙之保證債務消滅。
50 甲將其對A 地的地上權設定抵押權給乙後,乙又繼承取得甲的地上權。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