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代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103§104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B)代理權經限制或撤回者,對於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的第三人,本人就其已經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107。 (C)原則上,代理權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不得撤回之→§108得。 (D)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得保留原授權書→§109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102年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退除役特考三等考試#9734
答案:B
第 103 條(代理之意義及要件)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第 104 條(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第 105 條(代理行為之瑕疵)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第 106 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例外)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第 107 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第 108 條(代理權之消滅及撤回)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第 109 條(授權書交還義務)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第 110 條(無代理權人之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表示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何人決之?(A)代理人(B)本人(C)代理人及本人(D)本人及相對人
099年 原住民族考試五等(下)#3988
答案:A →§105
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一般解釋上認為,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並不違法該條之規定,請問此係運用何一解釋方法: (A)類推適用 (B)目的限縮 (C)擴充解釋 (D)當然解釋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法續篇#4584
下列關於雙方代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A)雙方代理就是複代理 (B)代理人如經本人之許諾,就可以為雙方代理 (C)雙方代理不能履行債務 (D)民法對於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各設有單獨的條文予以規定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1 年 - 101年身心五等#8083
答案:B →§106
善意相對人對於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A)2 年 (B)5 年 (C)10 年 (D)15 年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3 年 - 103年地方三等-三等民法#18353
答案:D
第 125 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下列有關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權之授與為契約行為→§167以意思表示為之。 (B)代理權之授與,被授權人必須為行為能力人→§104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 (C)財產行為及身分行為,均得為代理 (D)代理人之意思表示,若有被詐欺或脅迫之情事,其事實之有無,原則上應就代理人決之→§105。
專技◆民法概要- 102 年 - 102年稅務人員(三等)#9691
第 167 條(代理權之授與)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第 168 條(共同代理)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 170 條(無權代理及相對人之催告)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關於民法上的「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代理人→§104。 (B)代理人必須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103。 (C)未受委任之無權代理一律無效→§170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D)同一個本人可以有數個代理人,其代理行為原則上應共同為之→§168。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法緒 BY 胡家榮轉檔修正#4388
答案:C
下列有關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得單獨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168應共同為之。 (B)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104。 (C)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原則上應就本人決之→§105代理人。 (D)代理權,原則上不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108得(註§168 §104 §105 §108Ⅱ)
1910 年 - 民法測驗題題庫/總則編-5#6316
24 關於民法上的「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代理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