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1265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條,條文如下,會計事項分為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營事業及非常事件等事項。
第 4 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
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
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
事務。
原本題目:26. 依會計法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事業、非常事件 (B)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 (C)普通公務、公有事業、公有營業、非常事件 (D)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事業、公有營業、非常事件 .修改成為26. 依會計法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事業、非常事件 (B)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 (C)普通公務、公有事業、公有營業、非常事件 (D)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營事業、非常事件 .
26. 依會計法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類,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