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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執行第12條所定之業務5年以上。
第 18 條
繼續教育
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職業證照更新。
第 16 條
社會工作紀錄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記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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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之規定,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