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 且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46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提供產後職業..-阿摩線上測驗